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梁联军,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1********,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无业,住宝应县**镇**弄**号。被告人梁联军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于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20年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疾病原因不予收押)。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联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梁联军至宝应县**镇**村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经营部”,采取扒门入店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柜台和橱柜内的人民币380元、苏烟牌香烟(五星红杉树)2条、中华牌香烟(硬盒)1条、南京牌香烟(金南京)2条、玉溪牌香烟(软盒)5条、黄鹤楼牌香烟(黄盒)1条、中华牌香烟(软盒)2包,赃款和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90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联军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还赃款和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梁联军的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联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联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联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联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冠
检察官助理:秦霞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联军现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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