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梁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住广西**县**镇**街**号。2008年2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天等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月17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舟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梁舟在天等县驮堪乡孔民村下买屯屯口公路边跟“阿勇”购买140小包可疑毒品,随后梁舟避开下买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疫检查点,走山路将毒品带回平果县城,当走到下买屯对面半山腰时被群众发现,梁舟将全部的可疑毒品藏在山上一块大石头下面后离开下买屯。梁舟被抓获前曾多次到藏匿毒品处寻找毒品,但未找到。
2020年2月25日17时许,驮堪派出所和天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民警根据群众报案线索,在天等县驮堪乡孔民村下买屯对面半山腰一块大石头下面查获了一个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140小包可疑毒品(其中有一小包已经被群众拆开)。经称量,查获毒品净重235.32克。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十二份可疑毒品样品中均检出苯巴比妥、尼美西泮和MDMA(摇头丸),其中MDMA(摇头丸)的含量为:1号检材为10.1%、2号检材为10.3%、3号检材为9.8%、4号检材为12.7%、5号检材为10.2%、6号检材为12.9%、7号检材为9.2%、8号检材为13.3%、9号检材为9.9%、10号检材为12.1%、11号检材为10.2%、12号检材为11.4%。
被告人梁舟于2020年3月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运输毒品摇头丸235.32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园通
检察官助理:黄植学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舟现被羁押于天等县看守所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1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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