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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赵刚、李闽川非法侵入住宅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梁赵刚,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0198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2009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2月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闽川,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镇**村**号。2003年4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7月12日刑满释放。

上述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赵刚、李闽川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梁赵刚、李闽川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赵刚、李闽川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0日,被害人黄某某因需资金周转向被告人李闽川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期限20天。由被告人梁赵刚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合同后,向被害人黄某某转账人民币20万元后,即要求被害人黄某某将砍头息、看点费及天退利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8万元转至被告人李闽川妻子朱某某的银行账户。此后,被害人黄某某每天按约将本金人民币5000元存入朱某某的账户。2017年6月初,被害人黄某某无力偿还借款,被告人梁赵刚向被告人李闽川提议与其他高利贷公司一同轮流入住被害人家中,以此迫使被害人黄某某还款,被告人李闽川同意。后由被告人梁赵刚与**公司等公司人员轮流非法住进被害人黄某某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区**号楼**单元住处近一个月,严重扰乱被害人黄某某及其家人的生活并造成恶劣的影响。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梁赵刚、李闽川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赵刚、李闽川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赵刚、李闽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赵刚、李闽川结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赵刚、李闽川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赵刚、李闽川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赵刚、李闽川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刘秋铌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赵刚、李闽川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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