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梁进芳,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58********,侗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景东,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77********,侗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德坤,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73********,侗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进芳、龙景东、杨德坤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贵州省黎平县**镇**村“归西”坡的林木系吴某某、梁进芳共有。2017年10月期间,吴某某将“归西”坡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林木出售给龙景东、杨德坤;梁进芳用属于自己在“归西”坡的林木与龙景东、杨德坤合伙共同经营“归西”坡林木。同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梁进芳、龙景东、杨德坤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雇请民工到黎平县**镇**村“归西”坡采伐林木,并将采伐的林木全部出售。经黎平县林业工程师对采伐现场进行鉴定,采伐树种为杉木和马尾松,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53.8554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24404元。三被告人已缴纳木材经济损失款人民币18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程序性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进芳、龙景东、杨德坤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进芳、龙景东、杨德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进芳、龙景东、杨德坤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进芳、龙景东、杨德坤认罪认罚,且已缴纳木材经济损失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梁进芳、龙景东、杨德坤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敬东
检察官助理:刘艳萍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进芳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21227****;被告人龙景东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8555****;被告人杨德坤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18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起诉书18份、量刑建议书6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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