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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锦顺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梁锦顺,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社**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锦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9时许,被告人梁锦顺在珠海市金湾区**镇文化活动中心对面马路边将被害人李某某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偷走。当被告人梁锦顺将盗窃车辆推到金湾区**镇**路**居委会附近时,被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被告人被抓获。被盗三轮车后被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32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情况说明、车辆购买票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锦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搜查、扣押笔录;8.视听资料:被告人梁锦顺被被害人发现、抓获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锦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锦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锦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锦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

检察官助理:邓文睿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锦顺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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