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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长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梁长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21974********,中共党员,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组,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曾因盗窃,于2006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盗窃,于2007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盗窃,于2010年5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1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11年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11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11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11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11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12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盗窃,于2019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19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长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长齐来到本市福田区****花园****号“**”店铺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和一块正在充电的电池(未缴获,未能鉴定价值)。

2、2020年7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长齐来到本市福田区****路交汇的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栋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电动自行车、一个充电器(均因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等,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价格认定)及头盔(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元)。

3、2020年7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长齐来到本市福田区****栋楼下,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已缴获,未找到失主,无法鉴定价值)。

4、2020年7月6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梁长齐来到本市福田区****公交车站台旁,盗走被害人古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62元)。

2020年7月7日10时许,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在本市福田区****栋楼下抓获被告人梁长齐,同时缴获三辆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及一块电动自行车电池。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1.物证:涉案被盗电单车、电池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购物单据、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长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涉案监控截图及录像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长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长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长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长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长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建军

                                               检察官助理 黄萍萍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梁长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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