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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鹏高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梁鹏高,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9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4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鹏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4时许,被告人梁鹏高来到本市白云区鹤龙街启德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西侧路边处,趁胡某某醉酒熟睡之机,盗得胡放置于贴身背包内的红米牌Note8型手机等物。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782元。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梁鹏高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等;

证人证言:蓝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胡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梁鹏高的供述;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鹏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鹏高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鹏高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梁鹏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梁鹏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鹏高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翟 浩

检察官助理  李 莉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鹏高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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