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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万金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梅万金,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2007年2月2日因盗窃被广东省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7月25日因盗窃被广东省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2月18日减刑释放。2016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万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3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梅万金在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北路**号**美容院内,盗窃得被害人J某某 (韩国人)三星牌手机1部。

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梅万金在广州市海珠区凤岗路**号**室,盗窃得被害人郭某某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89.27元)。

2019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梅万金去到广州市海珠区康乐西约新区**巷**号**公寓,趁一住户房门未锁之机,入户盗窃得被害人祁某某钱包1个,内含现金人民币700元、身份证1张、银行卡等物品,并将现金据为已有,将其他物品扔掉。后上述物品被人拾得送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梅万金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敦路**号**展销城(广东省洒类行业协会)二楼场馆内,盗窃得被害人谭某某的华为牌MATE 20 PR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94.2元)。

2019年12月16曰5时许,被告人梅万金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号**店内,盗窃得被害人邓某某的华为M5青春版平板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1元)。

2019年1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梅万金在广州市海珠区华盛南路**号**教育二楼办公室内,盗窃得被害人蔡某某的0PP0手机1部。

2019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梅万金在广州市白云区松柏东街**号**教育办公室内,盗窃得被害人陈某甲的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和被害人陈某乙的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梅万金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万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万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万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梅万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万金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园

2020311

附:

1.被告人梅万金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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