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6395号
被告人梅丽,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10月份期间,被告人梅丽先后三、四次以人民币200元至220元不等的价格向陈某某销售可待因溶液(俗称“可非”)。
2、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梅丽在本市福州路一酒吧附近以人民币780元的价格向伍某某销售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3瓶。
3、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梅丽在本市青山湖区解放路阀门厂附近以人民币520元的价格向伍某某销售可待因溶液2瓶。
4、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梅丽在本市青山湖区解放路阀门厂附近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向伍某某销售可待因溶液1瓶。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梅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伍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梅丽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丽多次向他人贩卖可待因溶液,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兵
检察官助理:马丽霞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梅丽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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