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梅义国,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011961********,汉族,小学文化,系丹江口市**沙场**,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义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1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2日、2020年2月13日至2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梅义国在丹江口市**镇**村****内,驾驶挖掘机往货车上装载废铁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挖掘机夹石器内的废铁块飞出,砸中在货车附近干活的**被害人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头部受伤,后李某某经丹江口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某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被告人梅义国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场经营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梅义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梅义国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义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义国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义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梅义国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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