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08号
被告人梅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1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北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梅乐通过铁片开锁进入被害人钱某某位于本区**广场**工作室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020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梅乐通过铁片开锁进入被害人赵某某位于本区**小区**栋**的房屋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020年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梅乐通过铁片开锁进入被害人高某某位于本区龙**小区**栋**的住家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当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照片、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钱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梅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其中一次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梅乐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梅乐系犯罪未遂,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梅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健
检察官助理 甘永霞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梅乐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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