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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乾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梅乾,男,199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8*******,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大道。曾因犯盗窃罪被多次判刑,其中2019年123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梅乾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中华北路一五金店里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退还清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梅乾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梅乾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云逸

                            检察官助理 周步云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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