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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兵兵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661号 

  被告人梅兵兵,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9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兵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梅兵兵在淮北市相山区等地通过拉车门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

    1.2019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梅兵兵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在淮北市相山区海宫居委会附近,采取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的车辆(黑色本田雅阁,车牌号:皖A*****),将车辆后排座下的手提包内1000余元现金盗走。

    2.2019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梅兵兵在淮北市相山区惠黎路兄弟海鲜城东100米附近,采取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孟某某的车辆(黑色大众途观,车牌号:皖F*****),将车辆后排座位上的健身包盗走,包内有1000余元现金及其他物品。

    3.2019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梅兵兵在淮北市相山区纺织厂母子楼4栋附近,采取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曾某某的车辆(白色起亚K3,车牌号:皖F*****,将车内扶手箱内的1000余元现金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孟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梅兵兵、同案嫌疑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兵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兵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兵兵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鹏举

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梅兵兵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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