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20时50分,被告人梅某某酒后驾驶“皖******号”中华牌轿车,在怀远县**镇境内,沿中心路自南向北行至与禹王路交叉路口处与孙某某驾驶的“皖******”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梅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梅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84号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宇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_4.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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