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梅农,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街道**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31日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8日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梅农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小区**大排档对面**快递门口,将被害人史某某放在闽******货车驾驶室内的一部黑色屏幕蓝色后手机盖华为novo7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50元。
同年10月1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市场一足浴店门口抓获被告人梅农,当场扣押被盗的手机,并于同年11月24日发还被害人史某某。被告人梅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梅农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梅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燕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梅农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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