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三部刑诉〔2020〕2637号
被告人梅凯,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江阴**特钢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号**室)。被告人梅凯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凯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梅凯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梅凯,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梅凯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西等地的上家唐某某、黄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大量购进南京(炫赫门)、芙蓉王(硬)、中华(硬)、牡丹5(细支)、新牡丹(细支)等伪劣卷烟以及部分真香烟,加价后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送货等方式销售给詹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0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梅凯家中和其车库内、汽车内等处共查获MILANO香烟、熊猫(好利时)香烟、南京炫赫门等香烟等共计100余条,货值金额人民币2.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香烟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黄某某、钟某某、詹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梅凯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监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财付通、支付宝交易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凯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旭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梅凯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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