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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友发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梅友发,男性,1965年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419650115005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青阳县蓉城镇百花村窑前25号,无固定住所。2002年10月,梅友发因盗窃被池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7月17日,梅友发因盗窃被青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4日,梅友发因盗窃被青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28日,梅友发因犯盗窃罪被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罪嫌疑人梅友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友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晚或14日凌晨,被告人梅友发来到青阳县杨田镇**村**组,从厨房翻窗进入吴某某家中后,窃取厨房墙壁上挂的皮包内现金150元、客厅茶几上皮夹内现金180元后,又撬开一楼卧室房门,窃取床头柜抽屉内现金2000元。

2019年10月23日,梅友发被抓获到案并追回赃款120元,后发还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登记本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退还清单、到案经过、人口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夏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梅友发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友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梅友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振东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梅友发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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