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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小莉诈骗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刑诉〔2019〕753号

被告人梅小莉,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身份证号码4115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农,住光山县****湾。2018年6月20日本案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小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张驰、王莹(均另案处理)为实施诈骗活动,租赁广州市天河区**大道西**号(自编**栋)**号作为实施诈骗活动据点,于同年12月29日注册成立广东玄易传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易公司”)。

玄易公司于2018年3月底招募被告人梅小莉为副总经理,负责玄易公司的管理、组织销售人员进行诈骗“话术”和技巧培训等工作,该公司另外先后招募林晓聪、裴某某、廖某某、李源俊、陈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6名人员为销售人员、招募吴志民(另案处理)为“国学顾问”,负责给销售人员提供诈骗所需的风水知识、招募陈某某(另案处理)为财务经理,负责财务工作、计算销售人员的工资、提成等工作、招募郑某某(另案处理)为内审员、郭某某(另案处理)为审单员,均负责到玄易公司的展柜内拿摆件给他人拍虚假的“开光视频”、招募杨某某(另案处理)为网络管理部主管,负责该公司的网络维护、工作软件安装、为新来员工在A9系统(该公司销售人员的工作系统)建立新工号、支付号帐号和网页帐号备份。

玄易公司在多个网络平台投放“算命”广告,在广告中植入公司销售人员微信号码,有意“算命”的被害人添加销售员为好友后,林晓聪、裴某某、廖某某、李源俊、陈某某、罗某某等销售人员按照公司的“话术”,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是“风水老师”能帮其手工起卦算命等,并在此过程中获取的被害人信息,再谎称被害人或其家人运程不佳甚至夸大被害人所遇到不顺之事所带来的后果,刻意营造严重的状况,从而诱骗被害人以高价向其购买公司虚假开光“灵宝”予以消除灾难和增加财运。

自被告人梅小莉入加该诈骗团伙后,2018年4月2日至6月1日案发期间,该诈骗团后合计诈骗刘某某(于我区**路**号被骗)、莫某某、彭某某等14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3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莫某某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梅小莉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吴志民、梁镇武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

6、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小莉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梅小莉虽不具备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小莉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民

2019年12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梅小莉现居住于河南省光山县******湾;

2.案卷材料101册随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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