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梅成全,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成全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梅成全利用零部件制造枪支两支,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梅成全在其位于**镇**村**组的家中利用其太公遗留下来的一支土铳零部件和自己制作的木枪托,制造成一支土铳放于家中用于狩猎,2014年至2018年平均每年使用5次左右。
2.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梅成全从一收废品人处买下一根类似枪管物和一台旧电焊机,利用木头制作成枪托,通过焊接、打磨、切割铁板等物品,非法制造猎枪一支,并将自制猎枪灌入火药、少量钢珠,装上鞭炮引线,进行试验,后因绑在树上的猎枪后坐力太大将捆绑的绳子扯断,一直存放在家中未敢再使用。
2019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在梅成全的住宅现场查获前述两支枪、钢珠、猎枪弹及黑火药。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成全制造的两支疑似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土铳1支、自制猎枪1支、钢珠等物品(照片);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4.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被告人梅成全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成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成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成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武铁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成全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00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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