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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昌明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梅昌明(诨名“明儿”)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00730227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洲口镇乌龙港社区15组15号。因犯强奸罪,2005年6月10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2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昌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梅昌明来到汉寿县洲口中学校园内,乘夜深人静现场无人之际,翻窗进入被害人学校副校长刘**办公室,将办公桌柜子内价值共计人民币1393元人民币的三条“芙蓉王”香烟盗走。

到案后,被告人梅昌明如实交代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汉寿县公安局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汉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梅昌明户籍资料等物证、书证;2.证人肖**证言;3.被害人刘**所作陈述;4.被告人梅昌明所作供述和辨解;5.汉寿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及被盗现场照片;6.汉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简易);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昌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梅昌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昌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钢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昌明现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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