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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晓峰诈骗案)_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梅晓峰,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现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3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被蕲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晓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害人陈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2年陈某甲向朋友周某甲说起自己的案件情况,周某甲听说后将被告人梅晓峰介绍给陈某甲。陈某甲通过周某甲联系到梅晓峰,问梅晓峰是否可以帮忙判处缓刑,梅晓峰称自己的哥哥梅某某在蕲春县人民法院担任领导,判处缓刑一事自己可以找梅某某帮忙,让陈某甲放心,但是需要十二万元钱去活动。此后梅晓峰多次通过周某甲联系陈某甲,称陈某甲判缓刑的事情需要钱去活动,2012年初,梅晓峰谎称要请县公安局领导、人民检察院领导吃饭并送礼,向陈某甲索要五万元活动费,陈某甲就转给周某甲三万元,周某甲给了梅晓峰两万元。 

2014年2月,陈某甲被广东省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梅晓峰得知后此事后,主动联系陈某甲儿子陈某乙,谎称自己可以帮陈某甲办理监外就医,但是需要六万元到蕲春县人民法院审委会打理关系,陈某乙便在蕲春县漕河镇万豪大酒店门口给了梅晓峰六万元。2014年7月,陈某甲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梅晓峰让陈某甲上诉,并谎称自己可以找梅某甲帮忙,上诉后可以判轻一些,同时谎称梅某甲为这事已经找过市委周某乙,需要送六万元给周某乙才能办成此事,陈某甲随后将六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转给梅晓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银行账号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梅晓峰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晓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找相关人员打点关系能帮助被害人陈某甲办理取保候审、判处缓刑、保外就医等措施,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及陈某乙钱财合计十四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政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梅晓峰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995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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