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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晓平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桥**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及被告人的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梅某某使用自己的钥匙尝试将被害人许某某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号楼**楼**区**号和**号仓库的锁打开后,多次盗窃许某某存放在仓库内的袜子进行销售。2020年1月19日,许某某发现其被盗窃的袜子在贵阳市云岩区**路梅某某的门面进行销售报警后,公安机关及被害人许某某梅某某位于贵阳市云岩区**路的门面、仓库及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的门面内发现并查获4400双梅某某盗窃所得的袜子。后经鉴定,梅某某涉嫌盗窃的袜子总价值为人民币77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一把、袜子4400双;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销售购买单据等;

3.被害人陈述: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梅某某及被害人许某某的辨认及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昌海

检察官助理:罗昌敏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卷,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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