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梅某保,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957,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省**县**乡**村**村民组 。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保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11月9日分别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6日、1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9年开始,被告人梅某保为经营龙膜生意大量对外借贷。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梅某保在2014年10月24日以扩股名义与陈某安、陈某玉签订合作协议,商协好由陈某安以5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入股梅某保经营的**市***有限公司。其中陈某安占股28%,陈某玉占干股7%,双方签定合作协议约定不变更股权结构(该公司的股东为梅某保及其老婆刘某玲),梅某保之前的债务由梅某保负责,不涉及陈某安及陈某玉,协议到期后,陈某安可视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合作,如不合作,梅某保可退还500万元给陈某安。陈某安于2014年10月29日及2014年11月26日分别将300万及200万元打到梅某保的老婆刘某玲的账上,梅某保将部分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私人债务及用于供楼,骗取陈某安500万元。
(二)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梅某保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要在**市开设分公司扩大经营,并借此向被害人陈某安的妻子梅某借款共600万元,扣除18万元利息后,梅某先后打款共582万元利息至梅某保和刘某玲的账户中。在获取钱款后,梅某保将钱款大部分用于偿还私人债务及用于供楼等用途,骗取梅某582万元。
2018年5月16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梅某保在2018年5月16日14时前到**派出所,梅某保在5月16日13时44分到达**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关于**市***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等书证,陈某霞等证人的证言,陈某安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梅某保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保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梅某保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九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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