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梅*,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梅*酒后驾驶豫R**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野县王集镇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王集镇礓石河桥东头道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梅*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霞
张 岩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梅*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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