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85号
被告人梅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梅某在安吉县**街道**酒吧内酒后滋事,无故搭讪被害人叶某,并尾随叶某等人至****门口路边,以送叶某等人回家为由召到拒绝后,梅某采用打巴掌、拳打、手拽等方式对叶某进行随意殴打,在叶某朋友李某某阻止其行为时,其又采用抓头发、掰手指的方式对李某某进行随意殴打,被路人劝阻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叶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某的伤势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归案经过、现场照片、原始伤情记录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人员信息、情况说明、前科查询;
2.证人徐某某、范某某、马某某、钱某某、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梅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等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忠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梅某取保候审在家(188********)
2.侦查卷2册(电子案卷)、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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