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4********,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5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道**巷**号。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6日至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梅某某伙同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采用技术手段篡改**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运营的服务器端口,并通过该手段批量注册抖音账号用于出售,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梅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后被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四部手机等;2.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梅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林山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随案移送款物:手机四部、硬盘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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