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梅某某、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7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现居住在贵州省万山区**期**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梅某某与被害人林某乙因噪音问题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街道**期**宿舍内发生争执,后两人发生抓扯,被告人梅某某将被害人林某乙打伤。

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林某乙鼻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梅某某通过福建省南安市**建设有限公司万和.星城C区二标项目部支付被害人林某乙医疗费2万元。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梅某某在铜仁市万山区**街道万和星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2.证人沈某甲、林某甲、伍某某、沈某乙、陈某某、熊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阳欧

                                               检察官助理 胡莹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万山区**期**宿舍,联系电话1526046****。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适用简易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