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梅某某,女,1984年4月3日出生,缅甸国籍,缅甸国民身份证号:13-腊戌-耐-******,景颇族,缅文九档文化,务农,住缅甸腊戌市**村**组。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德宏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貌某某,男,1990年1月5日出生,缅甸国籍,缅甸国民身份证号:13-贵概******,景颇族,缅文八档文化,务农,住缅甸**镇**城。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德宏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貌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底,被告人梅某某、貌某某等人将毒品由缅甸走私入境后拟运往内地,当行至保山市腾冲龙江大桥附近时,因遇前方检查,便将毒品藏匿在腾冲市龙江乡M44县道东中河公路边后返回缅甸。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梅某某、貌某某前往腾冲市龙江乡M44县道东中河公路边取到藏匿的毒品后乘车返回瑞丽,当日22时许,在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龙山湖公园旁停车场内被抓获,当场从二人乘坐的云M*****车后备箱内白色编制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7112.1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貌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梅某某、貌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梅某某、貌某某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光盘21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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