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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四川蓬溪人,公民身份证号510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现住遂宁市蓬溪县**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4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9月15日,被告人梅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早上,被告人梅某某驾驶川******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遂宁出发,沿国道318线由蓬溪县上游工业园向蓬溪县赤城镇普安大道方向行驶。当日05时32分,车辆行驶至国道318线2236KM+800m(煜坤加油站外)处,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黄某某、欧某某撞倒在地,致三人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形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颈椎损伤伴双下肢血管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鉴定人欧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伴死亡;被鉴定人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颈椎损伤伴死亡。经蓬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梅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黄某某、欧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梅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兰芳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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