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2824197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无业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镇,现住宜章县**镇**宿舍,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0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6月8日听取了被告人梅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在宜章县**镇**粮所的家中与家人吃晚饭的时候饮酒,当晚20时40分许梅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前往宜章县城,经黄沙收费站上宜凤高速公路,21时20分许梅某某驾车行至宜凤高速公路宜章南收费站出口路段时,接受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民警发现梅某某身上有很浓的酒味,随即对梅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梅某某第一次呼吸式酒精检测值为107mg/100ml,第二次呼吸式酒精检测值为110mg/100ml,梅某某对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2020年3月25日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梅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30.05mg/100ml。
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晓军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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