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541号
被告人梅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于南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61********,汉族,初识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由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梅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从弋江镇东七驶往奚滩;17时55分许,行驶至弋江镇境内(乡道柿坝至红塘)柿坝小区路段不慎碰撞到路边行人被害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梅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停车察看事故情况并及时报警接受处理,而是驾驶车驶离了现场。交警大队经侦查于次日7时30分将梅某某查获。被告人梅某某驾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及侦查经过、人口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通话记录、医院病历、收条等;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刑事照片等;
3.证人方某某、查某某、芮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南公物鉴(病理)字[2019]6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皖中衡司鉴[2019]痕迹鉴字第76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康宁司鉴中心[2020]痕微鉴字第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34022320190002223号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逃逸)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泽华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芜湖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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