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梅某某驾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的浙C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龙港市彩虹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日17时46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彩虹大道与东城路环形路口右转弯时,思想麻痹,未及时注意路面其他车辆动态,碰撞并碾压同向前方右侧由被害人缪某甲驾驶的防盗备案号为温州CN62****号两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缪某甲当场死亡和电动车上乘员陈某某受轻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人梅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被告人梅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现场向交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电动车车辆信息、呼气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医疗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缪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芸
2020年3月26日
附:
1. 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6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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