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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68********,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市**管理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镇**村**号,住武汉市硚口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6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区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5的小型轿车沿武汉市青山区鄂州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工业二路鄂州街路口左转时,将路口南侧人行横道内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未知名人,男)撞倒,致行人受伤。行人经送华润武钢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梅某某拨打122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未知名人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交通大队认定,梅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未知名人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2.相关书证及现场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5.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亚平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硚口区**园**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80717****。

2.案卷2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附后。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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