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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陈巴尔虎旗********号,住海拉尔区**小**号楼**单元**号车库,2015年6月6日,因无证驾驶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5月19日因无证驾驶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8时20分,被告人梅某某驾驶辽A*****号小型越野车,沿海拉尔区海宝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京油加油站路口路段,遇执勤交警路检,梅某某出示了贴有其本人照片、姓名为赵某某的C1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使用虚假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宏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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