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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69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蚌埠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加油站北侧约五十米处向西右转弯驶入非机动车道时,所驾车辆右侧前部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吴某某驾驶的皖******号两轮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吴某某受伤。

民警现场勘查后将被告人梅某某带往蚌埠****附属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8月12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梅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7mg/100ml。2020年8月21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梅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查获车辆及抽血照片、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6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涛

检察官助理:凌雪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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