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醉酒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在洛宁县**大道**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书证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效波
王玉珍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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