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87********,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会**寨,现住保山市隆阳区**街道**小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35分,被告人梅某某酒后驾驶云N*****号小型轿车,从辛街乡**饭店出来准备回家。行驶至隆阳区青阳路与杨官路交叉口以西8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梅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47.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检验意见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红
检察官助理:杨晓红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8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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