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63********,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7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梅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车由先锋镇后沟箐村驶往石头地村,与马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至梅某某受伤,马某某将梅某某送往先锋镇卫生院治疗,双方在卫生院协商未达成一致报警处理。民警到现场后发现梅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立即对二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梅某某结果为156.1mg/100ml(乙醇/血),马某某为0mg/100ml(乙醇/血)。梅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寻甸县**镇卫生院现场,医务人员提取了梅某某、马某某静脉血样各两管,每管约5毫升,妥善封存待检。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梅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47mg/100ml(乙醇/血)。马某某静脉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蕊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梅某某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478787****。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_3、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