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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镇**街**委**组**号,住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饮酒后驾驶桂R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州市黄埔区东联路出东悦路南81米处后倒车时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梅某某在被害人黄某某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梅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送到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结果从梅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48.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被告人梅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饮酒后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梅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梅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晟明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联系电话1705866****;担保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320255****。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表》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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