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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幢**室,住南宁市青秀区**小区**栋**单元**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21时42分,被告人梅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大道长湖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检验,案发时梅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5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定量检验鉴定报告书;

4.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文静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宁市青秀区**小区**栋**单元**号房,联系电话:15277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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