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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北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G6****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达到报废)。沿河南东路往万安桥方向行驶,行驶至建宁县**东路与**北路交叉路口(***路口)路段,与谢某某(持有C1驾驶证)驾驶的闽GJ****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将其带至交警大队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34mg/100ml,随后民警又将其带至总医院二楼检验科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取血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梅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19.33mg/100ml,梅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梅某某被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传唤并接受讯问,其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梅某某从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到案经过、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调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8月10日,梅某某因无证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梅某某危险驾驶案现场、抽取血样照片,梅某某危险驾驶行车路线及发生事故视频光盘1张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报废二轮普通摩托车与小型汽车发生刮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侦查阶段开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醉酒后无证驾驶报废二轮普通摩托车等从重处罚情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梅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国勤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建宁县濉溪镇***北路****号***室其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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