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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住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梅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梅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39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酒后驾驶苏AL****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北新区泰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浦浩宴会酒店附近时,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梅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217.5mg/100ml。

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梅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品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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