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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办事处**社区******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3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7月1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鄂M2****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仙桃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原仙桃市人民检察院门前路段处时,“别克”牌小型轿车的前部碰撞同向前方由吴某某驾驶的鄂MD0****号“江淮”牌小型新能源汽车的尾部,小型新能源汽车失控又碰撞同向左侧由闵某某驾驶的鄂A2****号“凌派”牌小型轿车的右侧,致三车损坏。经司法鉴定,梅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85mg/100mL。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梅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闵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梅某某分别赔偿了吴某某、闵某某的经济损失13500元、5800元,取得了吴某某、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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