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由松滋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梅某某与朋友万某某、杨某某在本市**镇“**”餐馆吃饭,席间梅某某饮用白酒约三两。22时许,梅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鄂D****3东风日产牌小轿车到**镇**路附近拿东西,后梅某某驾车准备返回家中,23时许,当梅某某驾车行驶至**大道**酒店门口路段时,与邹某某驾驶的鄂9****8小轿车(车载向某某)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认定,梅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邹某某负次要责任,向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邹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梅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随后,民警将梅某某带至松滋市**医院**门诊部,依法委托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19年11月27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梅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4.35mg/100ml。
事故发生后,梅某某赔偿了邹某某经济损失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及抽血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向某某、杨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红燕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7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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