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国际项目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饮酒后驾驶粤TC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都匀市西山大道星岸小区路段碰撞到停在路边的一辆小型越野车后被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8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都匀市贵医三附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送至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56mg/100ml。经都匀市交警大队认定,梅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相关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人员核查情况、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相关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结论通知书、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报警记录及抓拍卡口记录、听取被害人意见表等;
2.鉴定意见: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税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仕娟
检察官助理:吴洵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在家,电话137907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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