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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饮酒后驾驶爱玛牌二轮电动车沿新开镇政府路段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镇**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后经九江市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22mg/100ml,梅某某驾驶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应定性为电动轻便摩托车,列为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梅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浔南司[2019]毒物鉴字第0411号及浔南司[2019]车技鉴字第02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提取、检查、查询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承全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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