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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420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湖北省大冶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办事处**号,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酒后驾驶苏******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埇桥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西侧**米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七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梅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64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梅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出具的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查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梅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梅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丽莉

检察官助理 牛芬晓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联系电话1370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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