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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省兴化市**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江苏省扬州市**小区****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52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酒后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由淮安市淮安区**镇沿内环高架行驶至**高速168公里**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监控图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乔继梅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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