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大道**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酒后驾驶鄂L4****号二轮摩托车由本县石城镇往天城镇方向行驶,行至本县天城镇龟石村六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熊某某驾驶的鄂LD****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梅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4.抽血视频;5.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燕
检察官助理:汪蕾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县**镇**大道**号**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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