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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眉山市东坡区**路**镇**村**组‘陈某某家’外路段,与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9mg/100ml。经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事故认定:梅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梅某某取得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证言,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雅婷

检察官助理黄枭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98430****;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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